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西安市建筑节能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缩写为XABEE(以下简称“本团体”)。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西安市建筑节能行业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应用和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西安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建筑节能发展战略,开展调查研究,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公平和行业利益,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整合行业资源,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增强会员单位活力,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全市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10号1号楼1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服务、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固体废弃物再利用、太阳能光伏光热、装配式建筑等行业的调查研究、评先创优、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产品推广、信息交流与咨询等。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开展建筑节能行业调查研究,对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建议,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对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督察,开展建筑节能评优创先、技术成果论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评估认证、节能建筑评估认定等的评审、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产品抽样检测、行业动态监督管理,进行行业统计及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
(三)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验交流、协作攻关、咨询服务、技术培训、成果展览等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六)发展与国内外建筑节能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省际、市际之间节能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八)编辑出版建筑节能刊物和技术资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九)承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工作;完成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产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管理、应用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本行业从事科研、设计和行业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团体会员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其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会长的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员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兼职人员的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