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
吕舟:注重民生改善 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委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教授认为,《意见》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它的印发,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文化的保护进入到保护与传承并重、以保护为基础强调传承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工作进入到体系化、整体化的发展阶段;标志着从国家层面把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作为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整体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把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国家战略布局结合在一起,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目标,把对历史文化的当代价值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意见》提出,要“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要“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并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清晰地定义为“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和文化生活的追求不断提高,对遗产作为保护对象的认识,从原来对古代遗存的保护,扩展到了对现代、当代具有纪念性、标志性对象的关注,从具有重要的历史实证价值的对象,到人们情感价值的载体,文化遗产的概念在不断拓展。从实践的角度,就需要通过建立一个体系,能够包容所有这些对象,并能够适应遗产概念未来的扩展和内容的不断增长,使这些遗产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发挥整体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就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的实践。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从空间的层面看,城乡涵盖了所有人类生活的区域;从时间的层面看,不仅强调了古代文明的表达,也强调了现代和当代历史、文化的呈现;从文化要素和内涵的层面看,更涵盖了所有民族和地区文化的多样性特征。
从体系管理的角度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包含了所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对象,以市县为基础,以省(区、市)为单元,以国家为整体开展保护、展示、利用和传承工作。体系建设的目的是要通过这些历史文化要素,完整、系统地展示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历史、中国人民近代革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追求民族解放、1949年以来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以及灿烂、丰富的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从体系建设的层面看,就需要以县市为单位形成涵盖全部遗产要素的保护、展示系统,激发当地人民的文化自信和自豪感,各省(区、市)在组织和连接市县展示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片区,国家则在各省(区、市)历史文化展示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形成中国文明发展过程的整体保护、展示、传承和弘扬体系。
体系的构建需要构建全国性的网络系统,打破部门职能和行政区划的边界,需要各市县历史文化展示体系之间的互联,需要各省(区、市)和国家各部门之间的广泛而密切合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要在城乡建设中确定保护、展示、传承的原则,加强保护对象的辨识、评估、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数据库,划定保护的红线,实现应保尽保,推广好的经验,实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价值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的利用、更新与展示,在城乡建设中鼓励以历史文化传承为基础的当代创新;文物部门在做好文物保护对象的认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同时,需要更深入地发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并把这种价值转化为社会和民众能够掌握的知识;宣传及文化和旅游部门需要构建历史文化价值的表达体系,促进与物质遗产密切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形成能够体现具有延续性的社会历史文化氛围,构建多层级的中华历史文化展示线路;教育系统需要将国家和地方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展现的价值纳入地方和全国各个层级的教育工作当中,使历史文化成为全社会的公民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
以价值为基础 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当代作用
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价值在于对历史演变与文化发展过程的见证作用。中华文明的发展形成了今天所呈现的独特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世界上最多人口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精神上文化上高度团结统一;中华文明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形成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价值观念和文明体系;中国形成了适合自身实际、具有时代特点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紧密组织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并在中国长期执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就是要展现这些中国独一无二的特征,在当代各种文化和价值观的碰撞中,使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真正成为中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发展目标的精神基础。
在保护传承对象的认定过程中,要以对象的价值为依据。这种价值体现在保护传承对象能否见证和展示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历史、中国人民近代革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追求民族解放、1949年以来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反映中国灿烂、丰富的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这些方面构成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价值。这些价值又是整个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立的基础。在对保护传承对象认定的过程中,需要从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不同的层面加以区分。国家要形成展现国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的保护传承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地区性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市县要基于市县自身的历史文化发展形成地方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系统。在保护传承对象认定过程中,同样需要特别考虑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建立有地方特征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意见》中,强调了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保护中同样要以价值为基础,保护好承载其价值的物质载体、反映其价值的形态特征以及记载历史、表达其文化意义的细部做法、技术工艺特征,只有真实、完整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信息和价值的载体,才能实现对它们所承载的价值的有效保护。这也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中,在文物保护中强调真实性、完整性,反对过度干预、大规模搬迁等可能造成价值损失的做法的原因。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对保护传承对象的展示,通过对象讲好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的故事,展示同样要以保护对象的价值为基础和依据,真实、客观、清晰地展现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展现中国文化的多彩和绚烂,展现中华文明的价值观。对保护对象价值的认识决定了展示体系内容和价值传播的完整性和深刻程度。对历史文化要素价值有准确认知,才能真正通过建立清晰、有效的展示系统促进社会树立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在保护的同时强调了传承。这种传承本身就是中华文明延续性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文明成果的继承和发展。在传承过程中对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的认识,也是是否能够真正使这一文明发展过程中形成和积淀的精华内容得到弘扬的保证。传承同样要以价值为核心。在城乡建设中如何延续和弘扬中国传统的环境观,如何营造城市、建筑的秩序都需要在理解传统的文化价值基础上,汲取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的智慧,与当代功能和生活相结合,探寻中国城乡建设和人居环境的理想形态。
建立完善的保护、传承机制
机制建设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意见》提出“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坚持国家统筹、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意见》清晰地勾勒出了整个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框架,这是一个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个层级,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机制。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确定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省级政府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通过规划形成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市县根据国家的规划纲要和省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梳理各地方的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实现对这些对象的有效保护、价值展示,促进文化传承。在现有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中,尽管强调了属地管理,但仍然存在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出现破坏历史文化名城或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后,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出现问题的地方则往往通过集体决策的借口推卸责任。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就是要补齐原有管理体系存在的短板,通过建立城市“体检”、督查制度,通过社会监督、公益诉讼等方法为历史文化遗产筑起一道坚实有效的防火墙。通过制度建设明确保护传承工作的第一责任,通过问责、问效机制,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最终形成不想破坏的文化自觉。
明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各级责任,就需要有清晰的责任对象。普查、建档是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在2021年年底前各地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挂牌和建档工作,这些都是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础的基本工作。同时基于全覆盖、全要素的基本理念,其他各类遗产对象也应由公布的部门和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树立标志、阐释价值、建立档案,纳入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整体建设当中。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建设,强调了在当代城乡建设中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教育、文化建设、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历史文化遗产在当代生活中成为历史文化教育、优秀传统展示、承袭的空间和载体,在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展现中华民族文明历史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的同时,成为地方历史文化的热点,发挥社会公共财富的作用,成为社会关注、人民尊重的对象,成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源泉,真正形成不想破坏的社会基础和思想认知。
显然,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中阐释、表达、实践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真正使历史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是核心和基础。只有社会和广大人民真正理解和认识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成为自觉的行动,才能真正实现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的目标。
结论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是基于中国长期历史文化保护理论和实践探索,是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融合,通过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是对中国原有各类保护体系的整合和整体提升,标志着中国的历史文化保护进入到一个深度整合、全面发挥社会功能的新阶段。
以价值为基础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它构成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逻辑,形成了中国历史文化保护的特色。相对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实践,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
以价值为基础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使这一体系具有明确的目的、清晰的标准,能够涵盖今天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有普遍性的实践经验,能够被社会和民众认识和理解,能够建立广泛的社会共识,促进体系的建设,实现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展现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精神、充分利用和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实现继承和延续优秀历史文化内涵的可持续创新的核心目标。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是一项制度创新。这一体系的建设不仅补齐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短板,更着重于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把碎片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新整合成一个整体,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紧密融合的新体系,落实制度、政策、责任、强化问责、问效机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的创造力和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它体现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发展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历史遗产保护与精神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通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把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和发展目标当中,清晰地体现出中国的文化和制度的特色。
《意见》中强调了这一体系的建设要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强调“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将历史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以活态遗产为主体和载体,强调对当代生活的影响,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实现,这使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体现出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和意义。